申请农业合作社需要那些条件
1、成员数量: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、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。这些成员应当是具备民事行为能力、有意愿加入合作社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个体或组织。 章程:需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。章程是合作社的“宪法”,规定了合作社的宗旨、业务范围、组织结构、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等重要事项。
2、二)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;(三)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;(四)有符合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;(五)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。
3、需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和组织机构,明确合作社的名称、目的、成员权益、管理方式等。住所和出资 需要有章程确定的住所和成员出资。出资清单需要由出资成员签名、盖章。
4、人数不得少于5名农民或4名农民以及1个与该合作社经营活动有关的非政府单位;具备合法的组织营业章程和机制架构;确定农业合作社的名称、地址;确定成员的出资份额、出资方式,且确保合法。
农民专业合作社法
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》第十条详细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条件。根据此法律,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满足以下要求:首先,合作社必须拥有五名或以上的成员,这些成员需符合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所规定的条件,即他们应具备一定的农业背景或者拥有相关的专业技能,能够积极参与合作社的经营和发展。
2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基本原则包括: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与宗旨、成员权利与义务、合作社的组织机构与管理、财务管理与分配原则、合作社的合并、分立与解散、法律责任以及监督管理。
3、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》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:(一)成员以农民为主体;(二)以服务成员为宗旨,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;(三)入社自愿、退社自由;(四)成员地位平等,实行民主管理;(五)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(额)比例返还。
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》
第一条 为了支持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,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,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,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,制定本法。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,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、利用者,自愿联合、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。
合作社成员大会的召开、决议的形成和执行,以及合作社的财务管理、盈余分配、合并、分立、解散和清算等关键事项的处理,都遵循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》的规定,确保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和成员权益的保护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》(以下简称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》)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是:“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,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、利用者,自愿联合、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”。
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,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,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、利用者,自愿联合、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。
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属性与经营范围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》是1949年后,中国首部专门规范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,也是1978年推行家庭承包经营后,首次以立法推进农民的经济互助与合作。
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独特的经济组织形式,不属于企业法人或社会团体法人,而是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的一种新型互助性经济组织。